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試行)
時間 : 2012-08-22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
資格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資格審查活動,加強行政監(jiān)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的有關要求,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資格審查的有關要求,在開標后對投標人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通過資格后審的投標人,方可進入下一階段評標。
第四條 技術復雜或設計文件有特別要求的施工項目招標,經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核準,可以實行資格預審,其他項目應當實行資格后審。
進行資格預審的,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第五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并接受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資格審查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 資格審查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條 資格審查合格的基本條件應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投標人資質要求的最低標準。
資格審查的具體要求、標準和方法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的資格審查章節(jié)中明確表述,不得存在歧義。
第七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須知。包括項目概況、招標范圍、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合格條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編制要求和遞交方式、資格審查結果的通知方式等;對合格投標人有數量限制的,還應載明入圍投標人數量和選擇入圍的方式。
(二)資格要求。包括投標(申請)人的企業(yè)營業(yè)許可、資質條件、安全生產許可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資格等要求;如項目需要,也可以包括投標(申請)人的業(yè)績、信譽、技術裝備、企業(yè)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等要求;如需經本市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登記的,投標(申請)人應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三)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四)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五)其它需要明確的內容。
提倡使用國家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第八條 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排斥潛在投標(申請)人內容的條款:
(一)與招標項目實際需要不相符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二)傾向某些特定資格或針對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的申請人,規(guī)定不同的資格標準;
(三)其他以不合理的條件或歧視性待遇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九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確定所采用的資格審查方式,并在發(fā)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5個工作日前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條 資格審查的程序
(一)資格預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并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2.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
3.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4.對資格預審文件進行書面澄清或修改;
5.接受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6.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預審;
7.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將匯總情況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8.向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向未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發(fā)出書面告知;
9.發(fā)售招標文件。
(二)資格后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編制招標文件(含專設的資格審查章節(jié)),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2.發(fā)布招標公告;
3.發(fā)售招標文件;
4.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組織現場踏勘;
5.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6.對招標文件進行書面澄清或修改;
7.接受投標申請人編制的投標文件;
8.組建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招標人發(fā)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及其他指定媒介上同時發(fā)布,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概況、招標范圍、投標(申請)人資格、發(fā)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及費用、遞交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地點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對合格投標(申請)人有數量限制的,還應當載明限制的數量及入圍方式。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投標(申請)人不得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但不得強制要求投標(申請)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至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發(fā)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應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fā)售。
第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售的招標(資格預審)文件需進行澄清、修改的,應報相關監(jiān)督部門備案。澄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收受人。
招標人應該留給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合理時間。資格預審補充文件發(fā)出之日至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招標補充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第三章 資格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 投標申請人購買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時,應提供和使用《寧波市招投標有形市場交易證》及其IC卡。
第十五條 投標(申請)人應當按照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招標(資格預審)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資格預審申請)函應加蓋投標(申請)人的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投標(申請)人應當對其編制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允許投標(申請)人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也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身份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申請)。
以聯合體身份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申請)的投標(申請)人,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參加其他聯合體申請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七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不同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各單位只能承擔各自資質類別及等級范圍內的工程。
第十八條 聯合體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和聯合體協議書,并指定聯合體牽頭人,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牽頭人應當在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時將授權委托書和聯合體協議連同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一并遞交招標人。
第十九條 投標申請人擬安排其直屬子公司參與招標項目具體施工任務的,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在投標(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應明確具體承擔施工任務的子公司名稱及負責施工的主要內容,并提供其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資料;
(二)在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已明確具體承擔施工任務的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請該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預審)。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項目同一標段中同時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申請)。
第二十一條 凡在招標項目中有項目代建、項目管理及為項目前期或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都不得在該項目施工招標中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申請)。
第二十二條 投標申請人應當在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將密封好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招標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按時送達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人應登記和簽收,并妥善保管,在資格審查前不得開啟密封。
在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為無效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投標申請人在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登記和簽收。
在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后,申請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為無效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四章 資格預審方法
第二十五條 資格預審方法可以采用定性評審法和定量評審法等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評審方法。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且對技術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項目,應采用定性評審法。
第二十六條 定性評審法:是指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的所有審查因素及必要合格條件、附加合格條件等內容,對各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的方法。通過審查的投標申請人為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定量評審法:是指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的所有審查因素、條件以及評分標準、資格審查合格分數線等內容,對各投標申請人的綜合實力進行量化打分和排序,并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合格投標申請人的方法。
第二十八條 擬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合格投標申請人過多時,擬對投標人進行限制的數量和入圍方式。
入圍方式可以采用隨機抽取法和評分排序法等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方法。
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可以采用隨機抽取法的,招標人應當在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下,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隨機抽取規(guī)定數量的入圍投標申請人和一定數量的候選投標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入圍投標申請人應不少于11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入圍投標申請人應不少于9個。合格投標申請人未超過限定數量時,所有合格申請人都應入圍。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推薦入圍投標申請人。
第五章 資格審查
第三十一條 資格預審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后審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規(guī)定,并按本市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和專家選聘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參加評標(資格預審)的招標人代表應具備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招標人在評標(資格預審)前,應當將委派代表的相關資料報送有關監(jiān)督部門。
未按規(guī)定組建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的,其審查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 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與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和其他法定應回避關系的,必須更換或主動回避。
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三條 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資格審查活動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對外泄露與評標(資格預審)活動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資格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審查:主要審查投標(申請)人名稱、申請函簽字蓋章、申請文件格式、聯合體投標(申請)人等的時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
(二)詳細審查:根據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審查因素、標準和方法,對通過初步審查的投標(申請)人進行詳細審查。并對投標(申請)人擬選派的項目負責人的勞動合同關系、參加社會保險、正在施工或承建的工程項目等進行審查。
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擔任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負責人等有關管理人員有承擔項目任務規(guī)定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資格審查應當嚴格按照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載明的審查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審查依據。
第三十七條 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投標(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合格投標(申請)人:
(一) 以他人名義申請投標的;
(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三)為本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提供設計咨詢等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四)為本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人,或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有相互控股、參股、相互任職等隸屬和利害關系的;
(五)對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不響應的;
(六)在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中弄虛作假的;
(七)有不良行為記錄,被限制、暫停投標資格,且還在限制期內的;
(八)被責令停業(yè)的,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
第三十九條 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向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向未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發(fā)出書面告知。
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入圍)投標申請人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評標(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后,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資格預審)報告。
評標(資格預審)報告應當經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對評標(資格預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資格預審)結論,但應當在書面評審報告中作出說明。評標(資格預審)結果應由超過半數以上評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認可。
第四十一條 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資格預審),并可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資格審查的條件和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監(jiān)督部門(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于處理決定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記入本市不良行為記錄系統(tǒng),統(tǒng)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中的代建、總承包、勘察、設計、監(jiān)理、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項目及各縣(市)、區(qū)同類招標項目進行資格審查的,可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